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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教師申請契約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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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以下簡稱甲方)向突破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以下簡稱乙方)申請外籍教師,訂立本契約書如下: 第壹條:契約存續期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貳個月。(外師到前後一個月)
第貳條:甲方須遵守事項 第一項:甲方每申請壹名外籍教師應支付乙方新台幣參萬元整之申請服務費。 第二項:甲方應確實遵守並履行與外籍教師間之合約協定。如附件(甲方與外籍教師之契約書)。 第三項:甲方須為所聘雇之外籍教師申請工作簽證及健保。 第四項:甲方對外籍教師之各項條件要求及聘任與否均須以書面(無限定格式,傳真或e-mail皆可)方式與乙方確認。 第五項:甲方簽定此契約時,須支付乙方服務費之30%為訂金;當外籍教師到達甲方所在地並簽訂學校與教師間之聘僱契約,甲方需在當天以現金或開即期支票付清所有服務費。 第六項:甲方須在外籍教師之試用期間(壹個月)與乙方保持良好之聯繫,並提出書面說明給乙方。若發現因外籍教師本身因素不適任,甲方須於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乙方,由乙方與外籍教師做協調工作(溝通、回訓-作教學上之改善或三個月內派任另一替代教師)。一個月內如因其中一方緣故致使外師離去,乙方不退任何費用,但會立即尋找並提供外師人選。 第七項: 在外師與甲方簽約之後,甲方如未在時間幫老師申請工作證,甲方需負擔外師在外簽證所有費用。
第參條:乙方須遵守事項 第一項:乙方須根據甲方所提出之外籍教師條件,負責尋找、挑選及面試外籍教師。 第二項:乙方須負責協調甲方與外籍教師之間因工作契約所衍生之溝通工作。 第三項:乙方須提供甲方與外籍教師之工作契約書參考或針對甲方需求作工作契約書修改。 第四項:乙方須監督外籍教師壹個月之試用期,並為甲方與外籍教師溝通工作契約之事宜,若甲方在試用期間發現外籍教師因本身因素不適任,乙方須於三個月內提供另一外 籍老師替代。 第五項:乙方須在二個月內找到適合甲方需求的教師,否則將訂金全數退還甲方。
第肆條:共同須知 第一項:乙方在收到甲方之外師申請訂金後,才會提供甲方外師各項資料及與外師之契約。
第二項: 若外籍教師於契約工作期間第肆至第柒個月間提出離職或被學校以正當理由解聘,甲方尋求乙方補第二位外籍教師,乙方會酌收新台幣一萬五之再申請服務費。 第三項: 若外籍教師於契約工作期間第捌個月至第十個月間提出離職或被學校以正當理由解聘,甲方尋求乙方補第二位外籍教師,乙方會酌收新台幣二萬元之再申請服務費。 第肆項: 在外籍教師於契約工作期間第貳個月至第三個月間,乙方會協調甲方與外師之間所產生的任何溝通問題。若師訓是甲方所同意的,乙方會酌收訓練所需的合理訓練費用。
第伍條:違約 第一項:任何一方違反本契約時,另一方將通知對方違約事項並限期改善,對方若未能在十四日內答履並改善,另一方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契約,並請求他方賠償違約金新台幣參萬元及因契約終止所致之一切損失。 第二項:雙方於簽訂本契約,若甲方要求停止履行本契約並經乙方同意後,乙方同意將訂金之50%無條件退回甲方,而甲方同意將訂金之50%給乙方(支付部份廣告及聯繫郵電費用)。 第三項:雙方於簽訂本契約,若乙方要求停止履行本契約並經甲方同意後,乙方同意將收取之服務費全數退還甲方。
第陸條:管轄條款 雙方同意,因本契約所生之法律訴訟,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法院。
第柒條:契約份數與保存 本契約壹式貳份,雙方各執乙份存照,如有未盡事宜,隨時由甲乙雙方另修訂之。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負責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連絡電話: 傳真: 行動電話: E-mail:
乙 方:突破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黃瑞嘉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桃園市中正路573號號3樓 連絡電話:(03) 335-2520 行動電話:0935-526-695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申請費用: 每名外籍教師申請費用新台幣$30,000元整,訂金$9,000元整(30%)。 付款方式: 銀行:世華銀行 北桃園分行 戶名:突破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帳號:066-03-600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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